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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安徽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考点(13)

    发布时间:2022-12-11 来源:安徽执业药师 阅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欺诈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一 欺诈性交易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 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三 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大家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安徽执业药师相关信息,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如想快速了解安徽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注册,可扫描二维码加入【微信群】跟本站指导老师沟通,将一对一为您解答相关报考问题。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安徽执业药师 [http://www.ahzyys.net/] 本文关键词: 安徽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   本文网址:http://www.ahzyys.net/show-37-4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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