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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安徽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考点(16)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安徽执业药师 阅读量:

      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责任

      违反第四十条的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8.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大家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安徽执业药师相关信息,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如想快速了解安徽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注册,可扫描二维码加入【微信群】跟本站指导老师沟通,将一对一为您解答相关报考问题。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安徽执业药师 [http://www.ahzyys.net/] 本文关键词: 安徽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   本文网址:http://www.ahzyys.net/show-37-4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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